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能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能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引言
1.1 实习现象与就业留用目的引出
如今实习已成为大学生们的必经之路,校园里随处可见准备实习或正在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需求多样,学生们怀揣不同目的投入其中。有的只为积累经验,有的则奔着就业留用而去。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学生通常会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在企业里承担一定工作任务,期待实习结束后能顺利转正,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1.2 问题的提出与重要性
在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中,一个关键问题浮现而出:这样的实习能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明确这一问题意义重大。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实习生便可享受劳动者的诸多权益,如最低工资保障、工伤赔偿等;若不构成,其权益保障则处于模糊地带,易引发劳动纠纷。深入研究此问题,有助于规范实习市场,保护实习生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相关概念界定
2.1 实习的定义与类型
实习是在实践中学习,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以锻炼能力的过程。从主体看,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习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旨在提升专业技能。普通高校毕业生实习则更多是为了就业积累经验。从目的上分,有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等。教学实习侧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带薪实习可获得一定报酬,就业实习通常以留用为目标,与企业深度合作,为未来就业铺路。
2.2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其认定要素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用人单位须是合法用工主体,劳动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和能力等条件;劳动合意,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如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行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综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证件等证据来认定。
三、以就业留用为目的实习的特点分析
3.1 实习目的与就业关联
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与就业紧密相连。学生参与此类实习,本质上是将实习作为通往正式就业的桥梁。企业为筛选人才,提前让学生融入工作环境,实习生则全力以赴展现自身能力,期待实习结束后能直接转正。从企业角度看,可降低招聘成本与风险;从学生角度,能提前锁定工作机会,减少就业压力。这种实习让双方有了更明确的预期,使实习成为就业的前奏,为学生从校园到职场的过渡提供了缓冲。
3.2 实习内容和工作性质
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在工作内容上,往往与正式员工相似,承担着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挑战性的任务,如参与项目开发、市场调研等。工作性质方面,实习生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接受企业管理和考核,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且工作成果对企业运营有一定影响。从劳动关系特征来看,这类实习在主体资格、劳动合意和劳动行为等方面,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是否完全符合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
3.3 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
在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中,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情况多样。一些大企业会提供相对较高的实习工资和完善的福利,如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而部分小企业则可能报酬较低,福利较少。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劳动关系认定有一定影响。若报酬接近正式员工水平,福利待遇也较为完善,可能更倾向于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可能难以认定。但这并非唯一标准,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实习的工作性质、管理方式等。
四、以就业留用为目的实习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
4.1 案例介绍
小储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21年7月进入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实习,岗位是驻厂工作,主要负责带人面试、复印、录入资料、对接保险购买等事务。2022年5月,小储毕业后在公司留任。毕业前,公司、小储及学校签订了《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约定实习期至其毕业。公司仅为其缴纳了2022年9月和10月的社会保险,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2年10月16日,小储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且未足额缴社保为由,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
4.2 案例分析与判决依据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从主体资格看,小储毕业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劳动者资格,公司是合法用工主体。劳动合意方面,小储毕业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接受其劳动,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劳动行为上,小储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和考核,有固定工作时间和报酬。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定小储毕业后在公司留任期间,与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
五、以就业留用为目的实习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与难点
5.1 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的冲突
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中,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存在明显冲突。在校大学生首要任务是学习,承担着学业责任,而劳动者则需全身心投入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从法律角度看,劳动法未直接否定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但需结合用工形式判断。学生身份使得实习生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处于模糊地带,当实习内容与学业冲突,或企业以学生身份为由规避责任时,实习生权益易受侵害,难以被认定为劳动者享受相应保障。
5.2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差异
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有诸多不同。实习协议本质是民事合同,旨在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在实践学习中的权利义务,双方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劳动合同则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受劳动法保护,强制要求包含社保、最低工资等条款。实习协议通常不涉及劳动关系核心要素,如社保缴纳等,而劳动合同则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对劳动者保障更为全面。
六、结论与建议
6.1 研究结论总结
以就业留用为目的的实习,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若实习主体资格合法,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实习内容、工作性质及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如小储案例所示,就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也存在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冲突、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差异等争议与难点,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谨慎判断。
6.2 相关建议提出
为规范以就业留用为目的实习的劳动关系,企业应与实习生签订明确的实习协议,详细约定工作内容、报酬、福利等,尽可能向劳动合同看齐。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实习过程中注意保留工作证据。相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实习生权益保障标准,加强监管,为实习生和企业营造公平、清晰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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