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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三方协议区别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三方协议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目的及作用阶段上,具体如下:  

1. 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主体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如学校对就业率的统计、档案转递等职责)。  

就业协议书:主体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仅涉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意向中的权利义务约定。  

2. 目的不同  

三方协议:主要用于解决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手续问题(如户籍迁移、档案存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是学校统计就业率、办理就业手续的基础依据。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即入职前)经双向选择达成的书面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即将建立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岗位、薪资、试用期等)。  

3. 作用阶段不同  

三方协议:贯穿毕业生就业流程的起始阶段,是就业手续启动的凭证(如办理报到证需提供三方协议)。  

就业协议书:作为劳动关系确立前的过渡性文件,其效力仅持续至毕业生正式入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止。  

 

简言之,三方协议是“三方协作”的就业手续文件,而就业协议书是“双方劳动关系”的预备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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