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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三方协议区别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三方协议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目的及作用阶段上,具体如下: 1. 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主体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如学校对就业率的统计、档案转递等职责)。 就业协议书:主体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仅涉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意向中的权利义务约定。 2. 目的不同 三方协议:主要用于解决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手续问题(如户籍迁移、档案存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是学校统计就业率、办理就业手续的基础依据。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即入职前)经双向选择达成的书面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即将建立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岗位、薪资、试用期等)。 3. 作用阶段不同 三方协议:贯穿毕业生就业流程的起始阶段,是就业手续启动的凭证(如办理报到证需提供三方协议)。 就业协议书:作为劳动关系确立前的过渡性文件,其效力仅持续至毕业生正式入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止。
简言之,三方协议是“三方协作”的就业手续文件,而就业协议书是“双方劳动关系”的预备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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