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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三方协议是 “就业意向书”,劳动合同是 “用工法律凭证”,二者的签订主体、法律效力和作用完全不同。 1. 签订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签订主体有三方,分别是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学校。学校作为见证方,参与其中是为了规范毕业生就业流程、统计就业率。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只有两方,即劳动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此时毕业生已正式入职,学校不再参与其中。 2. 签订时间与阶段不同 三方协议:通常在毕业前签订,比如大四上学期求职旺季。此时毕业生还未正式毕业,属于在校学生身份。 劳动合同:通常在毕业后入职时签订。此时毕业生已拿到毕业证,具备了正式劳动者的身份,开始履行实际工作义务。 3. 法律效力与作用不同 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具体对比如下: 对比维度 三方协议 劳动合同 法律效力 不具备劳动法层面的强制约束力,属于民事协议 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核心作用 1. 确定就业意向,给三方一个保障 2. 学校用于办理毕业派遣、统计就业率 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社保、工作内容等) 2. 保护劳动者核心权益(如加班费、五险一金) 约定内容 主要约定就业岗位、报到时间、违约金等简单条款 需详细约定工作内容、期限、工资、社保、试用期、离职条件等 违约处理 按协议中约定的 “违约金” 赔偿,金额通常有限(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按《劳动合同法》处理,如单位违约需支付赔偿金,员工违约可能涉及竞业限制或培训违约金 4. 总结:两者的关系 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 “前置铺垫”,但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的使命基本结束。 用人单位必须在毕业生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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